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配送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气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佩戴工牌,统一穿着印有公司标志、送气电话的服装; (二)对燃气钢瓶实行数字化管理,做到燃气钢瓶流转数据的可追溯查询; (三)在运输、配送瓶装燃气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出库清单,清单应当载明用户名称、燃气钢瓶数量等; (四)送气人员应当负责瓶装燃气的安装,做好查漏等安全检查,并在送气凭证上进行记录,送气凭证应当至少保存一年。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由用户在送气凭证上签字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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