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条件,并通过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的安全验收评价。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向区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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