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强化和落实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季度一次,通过书面、短信、电话、现场演示等方式,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燃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