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方案,并向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二)对餐饮场所用户每六个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其他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四)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