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区燃气主管部门对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进行年审时,应当征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的镇(街道)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