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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