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