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且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公共建筑,未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