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临时性禁入区进行砍伐、狩猎、捕捞、烧荒、开矿、采石、挖砂及其他人为干扰活动的,按照职责分工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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