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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