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每侧二百米、铁路每侧五百米和机场、车站、湖泊、水库周边山坡地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