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