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及执行情况; (二)生态控制线的范围; (三)生态文明建设量化指标及评价考核结果; (四)生态补偿资金标准和使用、管理情况; (五)社会反映强烈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七)公众参与的信息反馈; (八)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