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洗砂排污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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