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㈡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㈢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