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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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㈠可回收物,...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八条 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合格...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农业、机...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塑料、玻璃等...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有...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PAGE — 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