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