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