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