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