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