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和日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