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