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帐,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