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㈡建立处理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㈢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㈣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㈤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㈥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