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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