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