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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