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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