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