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