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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