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