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八条 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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