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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