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㈡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㈢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㈣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㈤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㈥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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