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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