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㈠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㈢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