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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