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㈠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㈢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㈥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