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㈥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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