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其所在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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