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㈠对电梯检验、检测以及故障需停止运行的,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 ㈡确保电梯应急照明设备、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不得在电梯配电箱中接入与电梯系统无关的线路; ㈢配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确保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的联系畅通,督促维保单位定期对电梯维护保养,并及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㈣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㈤电梯机房通风散热条件无法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在电梯机房安装空气调节器或者采取其他通风散热措施; ㈥电梯报废、拆除、改造或者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按照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㈦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