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㈠在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职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单位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服务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规范电梯乘用人行为等内容; ㈢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㈣物业服务单位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时,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 ㈤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