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㈡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㈣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㈤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㈥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