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二十五条 ㈠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并不得少于二人; ㈡在维护保养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㈢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公布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的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㈣对电梯发生故障等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四年; ㈤每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困人故障的情况及其相关救援情况、故障原因、修复情况等; ㈥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㈦终止电梯维护保养时,不得干扰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后续维护保养; ㈧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