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㈠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㈢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费用筹集方案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 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