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做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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