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㈠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㈡对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㈢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㈣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