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